滨海区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潍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培植地方财源,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认定条件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滨海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对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或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二、落户补助

1.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美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对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的及其他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内资企业总部,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贡献奖励

3.对新认定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贡献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给予100%奖励。

4.对现有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年上缴税金2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税收地方贡献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部分,补助30%;年上缴税金500万元(含)-25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贡献比上年增长15%(含)以上部分,补助50%。

5.总部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滨海,政府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对平台年上缴税金超过200万元的,经认定后,按照年纳税额的10%给予运营平台一次性奖励。

四、人才补助

7.对总部经济项目,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基础上,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从聘用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前三年100%标准补助个人。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按照60%的标准补助个人。

五、政府基金支持

8.政府引导基金可根据企业需求,对新设总部企业或新上项目,合作设立产业基金或以债权、股权方式投入,支持新上项目、配套园区建房设等。

9.壮大产业基金规模。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对接争取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基金+产业”的模式在滨海设立产业基金,对总部项目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给予参股5-20%注资支持。

10.鼓励基金投资总部经济项目。积极推介滨海区内的总部经济项目,鼓励产业基金加大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可将投资收益的20%让渡给社会资本。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区财政对社会出资人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损失的60%和30%给予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300万元,单一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600万元。

六、办公场所补助

11.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且自用的,分别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须向区财政归还相应补助资金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七、引荐人补助

12.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自然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的项目,按照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3.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引进项目的,按照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1‰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所在单位引进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管委会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重大项目扶持

14.特别重大的总部经济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九、组织实施

15.成立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区统计中心、区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6.本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区统计中心牵头企业总部认定,区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牵头金融总部认定,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负责配合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提供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认定完成后,由区财政局汇总情况上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进行最后审核,并推荐进行市级总部企业认定。

十、认定流程

17.认定工作在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下,由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对引进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符合认定条件且正式运营后,采取材料审核与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具体步骤是:(1)申请认定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填写申报表和相关规定证明材料报送统计中心。(2)区统计中心对申报表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与区有关部门进行核对。(3)区统计中心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4)集体评议,确定认定结果,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5)金融总部(分支机构)认定参照以上流程,相关材料报送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

十一、配套服务

18.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在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总部经济的布局规划、资格认定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19.加快总部经济聚集区建设,为总部企业入驻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20.定期召开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1.积极为总部企业融资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二、责任追究

22.对在引进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申报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23.对引进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在认定中凡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本政策所涉及的相关事务领域,并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24.对引进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违规运行的,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并追回已发放给相关部门、单位的奖金。

十三、其他

25.本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级、区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26.本政策涉及的企业总部若符合《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条件,可申请市财政按税收地方留成奖励,上解市级部分由市财政拨付后奖励企业。

27.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对文件施行有效期内确认的总部经济项目,按照以上优惠政策兑现到位,不因文件失效而停止政策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