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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11

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泰安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泰高管发[2008]64号

泰安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泰安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部门、各单位、北集坡镇人民政府:

《泰安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泰安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保持区容区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高新区规划范围50平方公里区域。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匾、灯箱、橱窗、条(横)幅、招贴板、布告栏等各类广告。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坚持公益广告、形象广告和商业广告相结合。

第四条 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设在行政执法分局)牵头协调并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和处罚。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原则上通过拍卖或出让的方式取得。

第二章发布准则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标准,必须严格遵守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制作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得影响区容区貌、城市绿化和环境卫生;

(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交通、通讯、供电、消防、给(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破坏其它公共设施,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三)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线等周围设置的广告,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的用电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设置路灯牌、灯箱广告和悬挂条(横)幅的内容和高度须符合工商、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 企业招牌广告,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企业招牌广告的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应做到协调、整齐;

(七)各类张贴广告须在有关部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张贴,但在交通工具上张贴的除外。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发布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规范、准确、美观;

(三)按照批准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设置权取得及登记审批

第八条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定期发布户外广告设置信息。设置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要求,向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和广告合同;

(三)设置位置方位图;

(四)效果图;

(五)证明产品质量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核或转送相关部门(单位)办理设置权竞拍或出让缴费手续。

第十条下列情形,须通过资产权属单位或管护使用单位拍卖或出让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一)利用非自有建筑物、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利用公共空间资源或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经高新区户外广告办公室批准,可不通过拍卖或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一)设置公益广告的(公益广告兼作商业广告的除外);

(二)举办公益性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的;

(三)利用自有建筑物、场地或设施设置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第十二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单位或个人持设置权批准手续到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通过参加公开拍卖活动或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同时提交设置权支付价款证明。

设置户外广告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或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公共广告栏,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公共广告栏内发布临时性张贴广告,应在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办理简易登记手续,实行无偿张贴。

第四章设置管理

第十四条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彩及其它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必须在两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户外广告登记证》自动作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及其它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遮挡;确需拆除的,须经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在户外广告设置拍卖合同或批准文件中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在存留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由设置者无偿自行拆除,拍卖合同自行终止。

设置期满后,应当拍卖的,由资产权属单位或管护使用单位重新组织拍卖;仍需继续存留的,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及设施由设置者负责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美观。陈旧破损的,设置者应及时修复更新。

第二十一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张贴。禁止在墙面、线杆、树木、道路护栏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写、乱挂广告。

第二十二条各类经营门店只允许设置一处门店字号或广告性灯箱。制作标准由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制定。

禁止在店外乱挂、乱摆经营性的招牌或涂写、张贴经营内容的广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或未办理设置审批手续,以及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高新区行政执法分局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退色、松散或影响市容和安全,以及乱贴乱写乱挂广告的,由高新区行政执法分局责令设置者限期修复或清除,并对设置者依法进行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危及公众安全时,高新区行政执法分局责令设置者限期加固或拆除,设置者拒不履行加固或拆除义务的,由高新区行政执法分局组织拆除,并由设置者承担拆除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设置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发布反动、迷信、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由高新区工商分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及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北集坡镇户外广告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泰安高新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